2025 日本「経営・管理」簽證條件重大更新——看新制對資本金、人員與經歷要求的影響
本站創辦人:謝銘元(艾克斯)| 媒體報導| 跟我交流

在日本賣健康食品怎麼寫廣告才不違法:薬機法、健康增進法與景品表示法三道線,景表法課徵金為相關銷售額 3%

首次發布:2026-10-19|最後查證:2026-10-19

文章署名:TW to JP

內容分工:台灣赴日規劃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健康食品廣告受三法管制;景表法課徵金為銷售額 3%;薬機法違反最高 2 年或 200 萬円(2026-10-19)

在日本賣健康食品怎麼寫廣告才不違法:薬機法、健康增進法與景品表示法三道線,景表法課徵金為相關銷售額 3%主題插畫
台灣到日本工作喵文章主題插畫

台灣的保健食品、膠原蛋白、乳酸菌、燕窩與藥草飲,常想借「健康」概念進軍日本。很多台灣廠商把台灣的廣告話術直接翻成日文:「改善三高」「喝了就瘦」「抗老逆齡」。在日本,這種話術可能同時踩到三部法律:藥機法(醫藥品醫療機器等法)、健康增進法和景品表示法。這篇只談廣告與表示;進口通關、成分許可等另見相關專文。本文依薬機法第 55、66、68、85 條、健康增進法第 65、66、71 條、景品表示法第 5、7、8、48 條,與消費者庁《健康食品に関する景品表示法及び健康増進法上の留意事項について》(平成 28 年 6 月 30 日全部改定版;該版內文仍寫舊的健康增進法條號,本文條號依現行法)整理,查證日 2026-10-19;個案請洽律師。

同主題可接著看:在日本賣自製點心要先取得營業許可:菓子製造業許可、食品衛生責任者與 HACCP,無許可營業最高處 2 年拘禁刑或 200 萬円罰金。

三部法律各管什麼

法律重點主管
薬機法食品若主張醫藥品的效能,等於未承認醫藥品;對醫藥品、醫藥部外品、化粧品等不得虛偽誇大廣告厚生勞動省、都道府縣
健康增進法食品的廣告或表示,不得對健康保持增進效果等「著しく事實相違」或「著しく使人誤認」消費者庁、都道府縣
景品表示法商品品質比實際著しく優良、或比同業著しく優良的表示(優良誤認)消費者庁

薬機法與健康增進法的禁止對象是「何人も」,不限於賣方;景品表示法的對象是供給商品的事業者。

薬機法:食品不能寫藥效

薬機法第 68 條:未取得承認的醫藥品等,不得廣告其名稱、製造方法、效能、效果或性能。消費者庁留意事項說明:食品若標榜醫藥品的效能(例如「治療糖尿病」「抗癌」),即使是真的食品,也可能被視為醫藥品;除非取得醫藥品承認,不得在廣告中表示。第 66 條:對醫藥品、醫藥部外品、化粧品、醫療機器等,不得就名稱、製造方法、效能、效果或性能,用明示或暗示方式刊登虛偽或誇大的文字;也包括「由醫師或其他人保證」之誤解。

罰則:違反第 66 條第 1 項或第 68 條,處 2 年以下拘禁刑或 200 萬円以下罰金,或併科(第 85 條)。

健康增進法:誇大表示禁止

第 65 條:食品的廣告或其他表示,對健康保持增進效果等不得著しく事實相違,或著しく使人誤認。內閣總理大臣或都道府縣知事發現違反且可能重大影響國民健康或資訊正確傳達時,可勸告(第 66 條第 1 項),不聽勸告可命令(第 2 項);違反命令者,處 6 個月以下拘禁刑或 100 萬円以下罰金(第 71 條)。

景品表示法:優良誤認與不實證廣告規制

  • 第 5 條第 1 款:商品品質、規格等比實際著しく優良,或比同業著しく優良,可能不當招攬顧客的表示,禁止。
  • 第 7 條:內閣總理大臣可命令停止、防止再發等措施(措置命令);判斷是否優良誤認需要時,可定期間請事業者提出表示的「合理根據」資料,若不提出,就視為優良誤認(不實證廣告規制,第 2 項)。
  • 第 8 條:優良誤認等違反行為,課徵金為課徵金對象期間的相關銷售額乘以 3%;若不知情且已盡相當注意,或課徵金額未滿 150 萬円,則不命令繳納。
  • 第 48 條:優良誤認或有利誤認的表示,直接處 100 萬円以下罰金,法人另依第 49 條處罰(此直罰規定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特定保健用食品與機能性表示食品

消費者庁留意事項:特保(取得許可)、營養機能食品與機能性表示食品屬「保健機能食品」,在許可或規範範圍內的表示不致有問題,留意事項對象是「いわゆる健康食品」(健康食品扣除保健機能食品)。取得特保許可也必須依許可內容表示;台灣的保健食品標章不能直接當成日本特保或機能性表示(日本效力見待確認)。

怎麼做

  1. 先判斷商品屬食品、化粧品還是醫藥部外品,再決定能寫的表示範圍。
  2. 把所有廣告文案(網站、LP、社群、網紅貼文、包裝)逐句檢查是否出現醫藥品效能或「絕對」「保證」等字眼。
  3. 對每項健康訴求備好「合理根據」資料(研究、試驗),以便被要求時在期限內提出。
  4. 不使用造假或選擇性體驗談與口碑;若請代理商代寫,簽約時要求遵守法規。
  5. 若要訴求機能,評估是否走機能性表示食品或特保(制度細節另見消費者庁)。

容易踩雷

  • 直接把台灣的廣告翻成日文,台灣可用的「改善過敏」「調整體質」在日本不一定可用。
  • 以為只是網紅個人心得就不是廣告;若由業者授意,仍屬業者的表示。
  • 因為商品是食品就以為薬機法與己無關;寫了藥效就變成未承認醫藥品。
  • 沒有合理根據資料,被消費者庁要求提出時無法提供。

常見問題

食品可以寫「能治療」嗎?

不行。食品標榜醫藥品效能,可能被視為未承認醫藥品,違反薬機法第 68 條,最高 2 年以下拘禁刑或 200 萬円以下罰金。

景品表示法的課徵金多少?

相關銷售額乘以 3%(第 8 條),不知情且已盡相當注意或金額未滿 150 萬円者除外。

被要求提出根據資料怎麼辦?

消費者庁可定期間要求提出合理根據;若不提出,表示會被視為優良誤認(景品表示法第 7 條第 2 項)。

來源

本站相關標籤

#藥品 #台灣人赴日準備 #赴日的台灣人 #文章 #流程說明

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10-19|通則整理,非個案法律或稅務建議;實際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