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司負債大於資產怎麼收:特別清算與破產的差別,特別清算需債權人同意協定(過半數與 3 分之 2 議決權),破產由法院選任管財人
債務超過疑慮須申請特別清算;協定需過半數與 3 分之 2 同意;破產另有管財人(2026-10-19)

台灣人在日本開的公司,如果生意不好、欠了貨款與房租,資產賣掉也還不完,一般的自願解散清算就走不通。日本有兩條法院程序:特別清算與破產。第一輪沒有談到失敗的收尾;本文講兩者的差別,以及台灣股東最關心的問題:誰要負責申請、需要誰同意。依會社法第 510、511、514、515、567 條與破產法第 15、16、19、30、216 條(e-Gov)整理,查證日 2026-10-19;這類案件請務必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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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清算與特別清算
特別清算限於株式會社(會社法第 510 條以下對象是「清算株式會社」),合同會社不適用。
會社法第 484 條:清算株式會社的財產「明顯不足以完全清償債務」時,清算人須「立即」申請破產手續開始;破產管財人可追回已向債權人清償或向股東分配的部分(第 3 項)。會社法第 511 條第 2 項:清算株式會社「有疑似債務超過」時,清算人必須申請特別清算開始。債權人、清算人、監察人、股東也可申請(第 1 項)。第 510 條:法院認為有「清算遂行上有顯著障礙」或「疑似債務超過」時,依申請命令開始特別清算。債務超過指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狀態。
開始特別清算後,破產申請、強制執行、假扣押等會中止(第 515 條,一般先取特權等債權除外)。
法院可基於第 514 條不命令開始,例如沒有預繳程序費用、顯然無法結了清算、對債權人一般利益顯然不利等。
協定:需債權人同意
清算公司可向債權人集會提出協定申出(第 563 條)。協定內容須在協定債權人之間平等(第 565 條),可決需同時有:出席議決權者過半數同意,且議決權總額 3 分之 2 以上的同意(第 567 條)。協定成立後依協定條件清償並結了清算。
破產
破產法第 15 條:債務人支付不能時,法院依申請開始破產;第 16 條:法人的情形,原因為「支付不能或債務超過」。第 19 條:株式會社的取締役可申請,清算人也可(並可在解散後到殘餘財產分配終了前申請);除全員一同申請外,須疏明原因事實。債權人或債務人均可申請(第 18 條)。
第 30 條:法院認為有原因事實時,除了沒有預繳破產費用、申請不誠實等情形,會開始破產;第 216 條:破產財團不足以支付程序費用時,同時決定廢止,但若有預繳足夠費用則不適用。破產由法院選任管財人處理財團、清償債權。
破產法第 265 條:破產開始前後,以加害債權人為目的,隱匿或損壞財產、假裝讓渡等,破產確定時處 10 年以下拘禁刑或 1,000 萬円以下罰金,或併科;明知情而成為這類行為對象的人(例如接受資產移轉的關係企業)也同樣處罰。這是公司負債時,經營者絕對不要做的事(例如移轉資產給關係人)。
兩者比較(本站整理)
| 項目 | 特別清算 | 破產 |
|---|---|---|
| 對象 | 已解散的清算株式會社 | 支付不能或債務超過的法人 |
| 由誰處理 | 清算人(法院監督) | 法院選任的破產管財人 |
| 債權人 | 需債權人集會的協定(出席議決權者過半數與議決權總額 3 分之 2 同意) | 依破產程序受配當 |
| 申請 | 清算人須申請(疑似債務超過);債權人、股東亦可 | 取締役、清算人、債權人 |
| 費用 | 需預繳 | 需預繳 |
怎麼做
- 先確認公司是否債務超過:做出現況資產負債表,列出債權人。
- 已經解散的公司發現疑似債務超過,清算人須申請特別清算,不可繼續一般清算。
- 與主要債權人(銀行、房東)溝通,評估協定可行性。
- 聘請律師,由律師與法院判斷應走特別清算還是破產(法律上「疑似債務超過」與「明顯不足」是兩種不同的申請義務),並預繳程序費用。
- 開始後依法院與管財人、清算人的指示處理,不要自行清償特定債權人或移轉資產。
- 與台灣母公司股東討論連帶保證、貸款與出資的處理。
容易踩雷
- 發現債務超過仍繼續一般清算,違反清算人義務。
- 在申請前把資產轉給母公司或關係人,涉嫌詐欺破產罪。
- 以為特別清算不必債權人同意;協定需要過半數與 3 分之 2 的同意。
- 沒有預繳費用,法院不命令開始。
常見問題
疑似債務超過時誰要申請特別清算?
清算人必須申請(會社法第 511 條第 2 項)。
特別清算的協定要多少同意?
出席議決權者過半數,及議決權總額 3 分之 2 以上(會社法第 567 條)。
破產可以由取締役申請嗎?
可以,株式會社的取締役可申請破產(破產法第 19 條)。
來源
- 會社法(e-Gov)(2026-10-19 查證):清算株式会社に債務超過の疑いがあるときは、清算人は、特別清算開始の申立てを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破產法(e-Gov)(2026-10-19 查證):債務者が支払不能にあるときは、裁判所は、第三十条第一項の規定に基づき、申立てにより、決定で、破産手続を開始す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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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10-19|通則整理,非個案法律或稅務建議;實際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