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標註冊官方費用:出願 3,400 円加每類別 8,600 円,登錄料每類別 32,900 円可用 10 年
出願 3,400 円+每類別 8,600 円;登錄 10 年每類別 32,900 円(2026-10-19)

台灣人在日本開店、做電商或授權品牌,要先分清楚一件事:公司登記了,名字不等於受到商標保護。公司名稱(商號)與商標是兩套制度:商號只管登記簿上不得同址同名,商標才是用在商品或服務上的排他權。本文只整理「官方費用與期限」,依商標法、商標法施行令與特許法等關係手數料令的條文整理(e-Gov 法令檢索),查證日 2026-10-19;特許廳網頁本身對自動讀取有限制,料金表的原頁請自行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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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公式
依手數料令第 4 條第 2 項,商標登錄出願的手數料是「每件 3,400 円,加上每個區分 8,600 円」。區分指商品與服務的類別。商標法施行令第 4 條規定核准後的登錄料:10 年一次繳,每區分 32,900 円;更新登錄 43,600 円。第 5 條允許分割納付,前期與後期各 17,200 円(更新則各 22,800 円)。
| 項目 | 金額 |
|---|---|
| 出願料(1 件) | 3,400 円+每區分 8,600 円 |
| 登錄料(10 年一次) | 每區分 32,900 円 |
| 登錄料(分 2 次) | 每區分前期 17,200 円+後期 17,200 円 |
| 更新登錄(10 年) | 每區分 43,600 円 |
以 1 個區分為例:出願 12,000 円,通過後登錄 32,900 円,合計 44,900 円。以 2 個區分為例:出願 20,600 円,登錄 65,800 円,合計 86,400 円。這些是官方費用,不含代理人(弁理士)報酬。
權利怎麼生效、期限多久
商標權的存續期間是自設立登錄之日起 10 年,可以更新(商標法第 19 條)。日本採先願主義: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服務上,最先出願的人取得登錄(第 8 條)。這意味著如果有人搶先在日本註冊了你的台灣品牌名,你雖然在台灣有名,仍可能被擋。不過商標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9 號也規定:與日本國內或外國「需要者之間廣為認識」的他人商標相同或類似,且以不正目的使用的商標,不得註冊;是否適用要看個案,請洽弁理士。
另一個要點是不使用取消:連續 3 年以上,權利人與被授權人都沒有在日本使用,任何人都可以請求撤銷該商品或服務的登錄(第 50 條)。權利不是登了就永久安全。
台灣先註冊的商標,在日本有優先權嗎
商標法第 9 條之 3 規定:世界貿易機關(WTO)會員國的國民,在巴黎公約同盟國、WTO 會員或商標法條約締約國提出的出願,可以依巴黎公約第 4 條的例主張優先權。台灣是以「台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身分加入 WTO,因此理論上台灣的在先申請可以主張優先權;實際的優先期間(商標一般為 6 個月)與文件,請由日本的弁理士依當時條約確認,本文列為待確認。核准後的登錄料必須在查定謄本送達日起 30 日內繳納(第 41 條),可請求延長最多 30 日。
台灣申請人的程序
沒有日本住所或營業所的人,依特許法第 8 條(商標法第 77 條準用)必須委任住在日本的代理人才能辦手續。已有日本法人時,法人本身在日本有營業所,不屬在外者;是否自行提出或委任弁理士,依個案決定。
怎麼做
- 先決定品牌名稱與圖樣,並在特許廳的商標檢索系統查詢是否已有相同或類似商標。
- 列出要使用的商品與服務,對應到各區分,區分數會直接影響費用。
- 確認申請人:日本公司或台灣個人;台灣個人須委任日本代理人。
- 試算官方費用:出願料加登錄料,再加上弁理士報酬。
- 提出出願後,觀察審查結果;通過後 30 日內繳登錄料(分割時先繳前期)。
- 登錄後設定 10 年到期日提醒,並在日本持續使用商標,避免 3 年不使用被撤銷。
容易踩雷
- 以為公司成立登記的商號等於商標保護。
- 只算出願料,漏了核准後才要繳的登錄料。
- 沒有檢索就出願,與日本已存在的類似商標衝突,白花 3,400 円加區分費。
- 品牌在日本沒有實際使用,3 年後被請求撤銷。
常見問題
一個類別的官方費用是多少?
出願 3,400 円+8,600 円,共 12,000 円;通過後登錄料 32,900 円,合計 44,900 円(不含代理人報酬)。
登錄料可以分期嗎?
可以分 2 次,每區分前期 17,200 円、後期 17,200 円,後期最遲須在距存續期間屆滿 5 年的時點(約登錄後第 5 年)以前繳納;但合計 34,400 円比一次繳的 32,900 円貴(更新分割 22,800 円 × 2 = 45,600 円,比一次繳的 43,600 円貴)。
商標有效多久?
自設定登錄起 10 年,可更新;更新登錄每區分 43,600 円。
來源
- 特許法等關係手數料令(e-Gov)(2026-10-19 查證):商標登録出願をする者 一件につき三千四百円に一の区分につき八千六百円を加えた額
- 商標法施行令(e-Gov)(2026-10-19 查證):商標法第四十条第一項の政令で定める額は、三万二千九百円とする
- 商標法(e-Gov)(2026-10-19 查證):継続して三年以上日本国内において…使用をしていないときは、何人も…審判を請求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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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10-19|通則整理,非個案法律或稅務建議;實際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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